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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现将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作为草案,发给你们试行。

  中央要求: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经常到农村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央报告。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治局讨论通过)

  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力争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并确定发展农业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战略重点之一。全党特别是农业战线的同志,必须坚定地担负起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这种趋势,预示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振兴将更快到来,从而为实现党的十二大的战略目标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现在,方向已经明确,道路已经开通,群众正在前进。我们面临的主要的问题是,不少同志对这一历史性变革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某些上层建筑的改革赶不上经济基础变化的需要。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农民已经高涨起来的积极性就可能重新受到挫伤,已经活跃起来的农村经济就可能受到窒息。党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力求做到:思想更解放一点,改革更大胆一点,工作更扎实一点,满腔热情地、积极主动地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生产服务,认真执行党的十二大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靠八亿农民和广大知识分子,为建设具有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的新农村贡献力量,使农村社会主义事业更加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一)为了力争实现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任务和国家规定的农业发展指标,各地都要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和经济技术条件,拟定自己的农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实现。

  实现农业发展目标,必须注意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在这样的前提下,改革农业经济结构,利用有限的耕地,实行集约经营,并把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转到多种经营的广阔天地中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挥经济活力,开创商品生产日益发达的生动局面;继续实行对农业的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和教育工作,使农业有一个比较先进的物质、技术基础。概括地说,就是要按照我国的国情,逐步实现农业的经济结构改革、体制改革和技术改革,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业发展道路。

  (二)我国农村只有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才能保持农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满足工业发展和城乡人民的需要;才能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建立多部门的经济结构;也才能使农民生活富裕起来,改变农村面貌,建设星罗棋布的小型经济文化中心,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

  近几年,根据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正确方针,对农业结构进行了调整,效果是显著的。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吃饭始终是第一位的大事。粮食是我国人民的主食,又是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的重要原料,从全局着眼,解决粮食问题必须建立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因此粮食生产一定要抓得很紧很紧,适宜种粮的耕地要保证种粮,实现粮食总产的稳定增长。同时要合理安排适当的耕地种植经济作物,将不宜耕种的土地还林还牧还渔。要面向广阔的山区、丘陵、草原和水面、海域、滩涂,有计划地开发建设,增加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木本粮油、果品等食品和工业原料。不论哪项生产,都要着重提高单位产量,讲求经济效益。

  我国的畜牧业,特别是发展牛羊等草食动物,潜力很大。认为粮食不过关,畜牧业就无从发展的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只要实行科学养畜,办好饲料工业,合理利用饲料资源,并不需要很长的时间,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就可能成倍增长。发展畜牧业,实行农林牧结合,反过来又会促进农业。

  长期以来把农产品远距离运到城市加工,农村光生产原料的状况,不但造成农产品不必要的损耗浪费,而且限制了农村劳动者就业的范围和农产品综合利用的效益,这必须逐步地有计划地加以改变。今后新增加的农产品加工能力,都要尽可能接近原料产地。应当允许农民对完成交售任务后剩余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使农产品做到多次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但要注意统筹安排,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购销计划的完成。

  (三)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仍然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

  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发展,绝不是偶然的。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因此,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当然,群众不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也不可勉强,应当始终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

  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键是,通过承包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以统一经营为主的社队,要注意吸取分户承包的优点。例如,有些地方在农副工各业统一经营的基础上,实行了“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办法,效果很好。以分户经营为主的社队,要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互利的原则,办好社员要求统一办的事情,如机耕、水利、植保、防疫、制种、配种等,都应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分别承包,建立制度,为农户服务。

  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

  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这是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把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同对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结合起来。

  要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此外,有些地方还存在着土地分包欠妥当,缺乏鼓励改良土壤等对土地进行加工投资的措施,扶持困难户的办法不落实,干部岗位责任制不健全,干部待遇及各业报酬不合理等问题,要尽快妥善解决。

  (四)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

  近年来随着多种经营的开展和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包括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它们一开始就以商品生产者的面貌出现,讲求经济效益,充分利用零散的资金和劳力,发挥了农村各种能手的作用,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分工和多样化的经济联合。

  经济联合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当前,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诸如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的服务,已逐渐成为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迫切需要。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合作经济也将向这些领域伸展,并不断丰富自己的形式和内容。

  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流行着一些错误观念:一讲合作就只能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劳分配,不许有股金分红;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地区来组织,搞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跨地区的、多层次的联合。这些脱离实际的框框,现在开始被群众的实践打破了。

  根据我国农村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类别、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按劳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保持各自的特点。例如: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也可以实行资金联合,并可以在不触动单位、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件下,或者在保留家庭经营方式的条件下联合;在生产合作之外,还可以有供销、贮运、技术服务等环节上的联合;可以按地域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联合。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这样,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然而然地毫不勉强地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经济联合,可以把众多的分散的生产者联结起来,使之成为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五)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

  政社合一的体制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为政社分设,准备好一批改变一批。在政社尚未分设以前,社队要认真地担负起应负的行政职能,保证政权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政社分设后,基层政权组织,依照宪法建立。

  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它们的管理机构还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指导安排某些生产项目,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为了经营好土地,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必要的。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原来的公社一级和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是取消还是作为经济联合组织保留下来,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群众商定。公社一级的各种事业机构,原有的事业费照常拨付。

  现有的社队企业,不但是支持农业生产的经济力量,而且可以为农民的多种经营提供服务,应在体制改革中认真保护,勿使削弱,更不得随意破坏、分散。社队企业也是合作经济,必须努力办好,继续充实发展。要认真进行调整和整顿,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有的企业可以试行经理(厂长)承包责任制。经理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点是:企业的所有权和企业积累属于集体,经理在集体授权范围和承包期限内,全权处理企业业务;完成承包任务后,经理报酬从优,或按超额利润分成;完不成任务,或造成亏损的,经理要相应降低报酬或承担一定比例的亏损。在实行这种承包制时,要防止少数人仗权垄断的现象发生。

  (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是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因此,对农村中新出现的某些经济现象,应当区别对待。例如,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换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力不足者为维持生活所请的零工,合作经济之间请季节工或专业工、技术工,等等,均属群众之间的劳动互助或技术协作,都应当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徒弟,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

  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对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是有利的,应当允许;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油料供应的可能,规定可行的计划销售办法。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要把应该更新的汽车卖给农民。

  (七)我们现在正进入城乡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大发展的时期,为了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调整购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实现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商业经济形式并存。要打破城乡分割和地区封锁,广辟流通渠道。

  第一,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是完全必要的,但品种不宜过多。今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农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凡属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

  第二,对某些紧俏商品实行统派购时,一般不要采取全额收购的作法。凡是能够确定收购基数的,都要定出基数,几年不变,以便给生产者留有一定的产品处理权。要逐步推行购销合同制。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信守。

  第三,发展合作商业。已有的合作商业组织,如农工商联合公司、社队企业产品经销部、贸易货栈等,在搞活农村经济和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经过整顿,存利去弊,继续发展。

  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并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原来的县供销社,应当成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经济组织。凡是没有进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抓紧进行试点;已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总结经验,逐步向面上推开。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着手拟定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争取尽快地、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这项改革。

  第四,农村个体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经营灵活、方便群众,应当适当加以发展,并给予必要扶持。

  农民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有利于扩大农副产品销售,有利于解决产地积压、销地缺货的矛盾,也应当允许。但要经过工商登记,依法纳税,并限于贩运完成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

  第五,国营商业要根据农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大力组织工业品下乡。同时,要允许集体和个体商业向批发站进货。要有合理的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使经营者有利可得。

  第六,农村流通领域放宽政策以后,要注意对农民进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教育,保证按质按量向国家完成交售任务,并争取多作贡献,支援国家建设,保证市场供应。同时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及时地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收、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都要按照放宽政策的各项规定,制定有关的管理条例,以便有所遵循。

  (八)要继续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建立与健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体系和培养农村建设人才的教育体系,使我国农村经济在日益完善的生产关系和不断进步的技术基础上,取得更快发展。

  我国农业的技术改造应有自己的特色。一方面必须注意发场传统农业所具有的精耕细作、节能低耗、维持生态平衡等等优点;另一方面,又要在农村生产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吸收现代技术和先进管理办法。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应重新研究和拟定在我国不同地区实行机械化的方案。当前应着重发展小型、多用、质优、价廉的农业机械,因地制宜地改善水利灌溉条件,增加化肥供应,改善氮磷钾比例结构,改良土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要尽快发展取代高毒低效的农药。各项农产品加工业,饲料工业,交通和邮电事业,贮藏和烘干设备,小水电、风力、沼气、太阳能和薪炭林等能源开发,更带有急迫性质,必须抓紧。

  要注意把从事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合理分工、协调一致的工作体系,为农村建设提供富有成效的服务。多年来各地已积累了一批科研成果,一定要做好推广工作,使之运用于生产。要组织先进地区帮助后进地区,做好技术转移工作,使后进地区迅速提高生产水平。要继续选择一批对发展生产具有决定意义的科研项目,组织攻关。比如,良种的选育、病虫害的防治、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生产的合理布局、生态平衡等方面,都要有新的突破和系统的科学技术积累。

  适应农民中已经出现的学科学、用科学的热潮,各地要办好国家和集体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通过技术承包制,建立科技示范户、技术服务公司、生产科技联合体、科技普及协会等等,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

  必须抓紧改革农村教育。要积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有步骤地增加农业中学和其他职业中学的比重。面向农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有一套新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办法,打开人才通向农村的路子。要对农民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农村教育必须适应而不可脱离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劳动致富,渴望人才的要求,必须考虑而不可忽视乡村居民劳动、生活的特点。对于全国不同地区,应有不同要求和部署,以适应当地群众的财力物力状况和学生的接受水平。有关部门应及早制定改革方案,逐步实施。

  农村有着大量的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要发挥他们的特长,支持他们建立技术服务组织,允许农村的任何经济组织招聘他们去工作,对自学成才,工作有成绩的,经过考核鉴定可授予技术职称。国家应尽早制订有利于鼓励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的人事制度,提高农村技术人员各方面的待遇。居住在城市的知识分子自愿到农村和边远地区服务的,即使是短期工作,也应予以鼓励。农业技术人员除工资收入外,允许他们同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在增产部分中按一定比例分红。

  (九)加快农村建设,必须广辟资金来源。随着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但有限的国家投资只能用于群众力所不及的重大建设项目,如开发重点垦区、林区,兴修大型水利、电力工程、公路干线、电讯设施和储运设施等。其他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和服务设施所需要的投资主要依靠农业本身的资金积累和劳动积累。

  解决资金问题,首先要把农村经济搞活。搞活才能生财,搞活才能聚财。同时要教育农民懂得“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道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均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公共提留和必要的劳动积累三项制度。

  农村有些基础设施,如仓库、公路、小水电等,可鼓励农民个人或合股集资兴办,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谁兴建谁得益,使资金能够回收和周转。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改善服务态度,在聚集资金,办理信贷,监督资金的使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

  不论办什么事情,凡需动用民力的,都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切不可重复过去一切大办的错误做法。必须十分注意精简人员,节约开支,杜绝浪费,减轻农民负担。

  (十)为使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落到实处,农、林、牧、副、渔等各业都应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适当集中的原则,建立一批商品生产基地。这些基地,要有主产品,要有较高的商品率,还要有相应的供销、运输、加工、储藏、技术等的服务体系和能源、交通、邮电、水利等基础设施。大中小商品生产基地,包括小城镇的建设,应事前经过勘察、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基建计划。

  生产基地的产品,应尽可能就地综合利用,调出成品或半成品。粮食生产基地,也要利用完成调出任务后剩余的粮食,兴办食品工业和饲料工业,发展畜牧业,以发挥一物多用的经济效益,减少运销耗费。

  国营商业、外贸、轻工各部门和供销社也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办好商品生产基地,本着互利的原则,和当地农民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联系或联合经营。

  国营农、林、牧、渔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生产基地,应实行经济责任制,农工商综合经营,努力增加商品产量,提高商品质量,作出更大的贡献。

  (十一)目前有些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水平仍然很低,群众生活还有很多困难。必须给以高度关注,切实加强工作,力争尽快改变贫困面貌。

  对这些地区,在各项政策上,要比其他地区更加放宽;在生产上要发挥当地资源的优势,并有效地利用国家财政扶持,开展多种经营,以工代赈,改变单纯救济作法。注意改善交通条件,解决能源困难,防治地方病,办好教育。

  对牧区,应周密调查研究,完善生产、流通等各项经济政策。

  (十二)森林过伐、耕地减少、人口膨胀,是我国农村的三大隐患。在大好形势下,我们对此必须头脑清醒,采取多方面的有力措施,认真对待。首先要坚决刹住乱砍、乱占的歪风,严格控制超计划生育。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有步骤地解决体制、政策问题和立法问题。

  要认真执行各项林业政策,发动群众造林、护林,绿化祖国,增加植被,建设生态屏障。要适当扩大自留山,积极扶持育苗造林的专业户,办好国营和集体林场。明确宣布,林木谁种谁有;个人所造林木有继承权。

  农民逐渐富裕以后,适当改善居住条件是好事。但要做好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要教育群众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实际出发,爱惜每一寸耕地。住房提倡紧凑、合理、适用、清洁,不能追求宽敞。农村集镇建设,要抓紧时间,在充分地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全面规划,经城乡建设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计划生育事关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的兴衰,不能以任何借口稍有放松。应经过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政策,调动大多数群众节制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宣传教育,防止强迫命令。要严格制止残害女婴甚至残害女婴母亲的行为。

  解决上述三个问题,必须强调党员、干部带头,模范地执行政策,杜绝不正之风。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县以下各级干部要有明确的责任制。

  (十三)党在农村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使整个农村的物质生活不断改善,思想政治不断进步,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必须指出:农村的各项经济工作做好了,可以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但终究不能代替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了,才能保证农村各项改革的健康发展。各地应根据中央即将发出的有关指示,发扬优良传统,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改革和生产活动中去,并保证各项改革和生产建设任务的进行。

  要加强农村各种文化、卫生设施的建设。这些文化卫生设施,国家办,集体办,更要鼓励和扶持农民自己办。

  要通过制订乡规民约,开展建立文明村、文明家庭的活动。整顿社会治安,加强治安保卫和民事调解组织。反对并制止各种不良风气和不法行为,增强乡邻团结,家庭和睦,改变村风村貌,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四)系统地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我们虽然前进了一步,但从整体来说还处在探索之中。在这个历史大变革时期,各种过时的旧思想、旧习惯往往阻挡人们认识新形势,接受新事物,以致失时误事,造成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首先做好干部思想教育工作,通过系统训练,组织调整,总结工作,整党整风,帮助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破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老框框,正确对待新生事物。同时,又要在具体决策时实事求是,力求稳妥,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凡是不懂的事就努力向群众学习,向专家学习,向实践学习;凡属关系重大的事情,就要进行调查,经过试验;凡是大多数群众要求办而又能够办的事,就要认真对待,努力办好。要始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分类指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各有关部门的干部,都必须学会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的本领,扩大工作领域,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自己的工作把农民组织起来,发挥计划指导的作用。

  这几年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机构,加强了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党制订农村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在统一各行各业的行动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在机构改革时,应注意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保留必要的人员,勿使工作受到削弱。

  要关心和培养现有干部,鼓励他们积极工作,同时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注意从中青年中选拔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科学知识的干部,逐步建立一支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干部队伍。

  加强立法工作。建议国家机关对农村各类经济形式及其活动,加强法制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同时,对过去的有关法令、法规,要一一进行清理,宜留则留,宜废则废。所有立法都要以适当形式布告周知,以便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农民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不断提高,证明党在农村的政策是正确的,广大干部是积极努力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现在,党的十二大向我们提出了更加宏伟的目标,中央深信,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干部一定能够出色地完成自己的光荣任务,我国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一定会早日到来。


文章分类: 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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