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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的答复9月15日,农业农村部在其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建议的答复,对于代表提出的出台耕地农田用地“占补平衡”政策、调整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政策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关于出台耕地农田用地“占补平衡”的政策 农业农村部配合自然资源部,认真研判了您提出的“通过出台耕地农田用地‘占补平衡’政策,授权给市、县、乡镇,自主协调村内或镇内的耕地和农田调节,由上级部门对垦复土地进行验收合格,既保障了现有耕地农田规模不变,又保护了已建的基础设施完整,又减少成本支出”的建议,认为该内容应是指农村集体建设占用耕地时,不经农用地转用审批,而是通过增减挂钩平衡的方式,确保区域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即可。 关于调整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明确提出建立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国家部署开展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先后在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工作。5年以来,试点地区取得了一批可复制、易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性成果。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交易,从法律层面为农村土地流转、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扫清了制度障碍,是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按照同权、同价、同责、同等进入城乡统一建设市场的原则,针对依法登记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的集体土地入市,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研究确定入市范围、方式、主体、利益分配机制及服务监管措施,加快完善入市制度和政策体系。鼓励优先盘活使用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腾退的其他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和空闲土地资源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用于农民建房、乡村旅游、公益事业发展等。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声明:本网部分文章转自互联网,如涉及第三方合法权利,请告知本网处理。电话:0516-6677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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